中國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Sep 3, 2014) 为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國国家卫计委近日发布要求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时,需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并坚持患者知情原则,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同时,未经国家卫计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国家卫计委在意见中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同时,明确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等。
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远程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中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摘要
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具备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可以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