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Medical School
把我的權利還給我
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本人及其家屬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除非是為了醫療、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否則不得拘禁人、拘束其身體或剝奪其行動。
醫療上如欲採用電痙攣治療,非屬人體試驗之臨床研究,其它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治療方式,需取得病人書面同意後,才可施行。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之權益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虐待或非法利用。對於已康復之病人,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外,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它不公平之待遇。
未經病人及其保護人或家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之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依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病人或其保護人或家屬,認為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精神衛生法所定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檢具事實,向各級衛生主管機構申訴。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協助康復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輔導推介適當工作。
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