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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 型肝炎相關藥物健保給付
健保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健保給付計畫相關藥物給付準則如下:
慢性 B 型肝炎
HBsAg(+)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有黃疸且凝血?元時間超過三秒) 者。
慢性 B 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接受器官移植及癌症患者接受化學治療者,可以預防性使用。
HBsAg(+)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超過三個月,且 ALT(GPT)值大於 (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五倍以上,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
HBsAg(+)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超過三個月,其 ALT(GP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二至五倍之間,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 (1+) 並有慢性肝炎變化;或是血清中 HBV DNA 濃度超過 100,000 copies/mL 者。
HBsAg(+) 超過六個月及 HBeAg(-) 超過三個月,且 ALT(GP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三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二倍以上,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 HBcAg 陽性之患者,或是血清中 HBV DNA 濃度超過 10,000 copies/mL 者。
經使用肝安能後若有抗藥性產生,並且導致血清中 HBV DNA 濃度上升 10 倍以上,即可申請干適能。
HBsAg(+) 且血清 HBV DNA≧10,000 copies/mL,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 (肝硬化條件為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1) 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 F4;2) 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慢性 C 型肝炎
限 Anti-HCV(+)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且 ALT(GPT)值大於正常值上限以上,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中等纖維化 (≧F1 程度) 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或是血清中 HCV RNA 呈陽性反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