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騷擾防治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5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性騷擾防治法,相較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乃是以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所屬的單位為中心,針對性騷擾防治採事前預防與事後防治兩層的網絡,特別強調雇主的責任。
職場性騷擾防治政策的受益人口群不以被騷擾者為限,還有受僱者、求職者、雇主及廣大的社會大眾,因此,台灣的職場性騷擾防治政策較偏向普及式福利。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同法第
3
條規定受僱者、求職者及雇主之用辭定義,觀諸整部法規,均在規範此三者間之權利義務。因此,可說受益人口群包括公私領域中的受僱者、求職者及雇主。
其次,為保障「醫護人員對病患」等所為性騷擾事件中之受害者權益,特制訂性騷擾防治法,因此使得暫時處於職場環境中的第三者(社會大眾)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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